破产实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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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实务

2023-05-28 20:12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原标题:破产实务|实用破产法知识百问(3)

本系列问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最高院、地方高院、中院出台的各类司法文件汇编而成,自2023年5月起将陆续推送,敬请期待。

如您对文章推送的内容有相关意见或建议,以及有相关问题,可与我联系。

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

王乃哲律师

5.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?

《破产法》第3条规定,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。

最高院在2002年出台的《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进行了如下规定“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。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,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、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;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、地级市(含本级)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;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,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”(编者注:该规定是最高院对《破产法(试行)》所作的解释,并非现行《破产法》)。

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在地域管辖方面,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;级别管辖方面,根据债务人登记注册机构的级别不同,由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自2018年12月起,最高院先后批复同意深圳中院、北京一中院、上海三中院、天津二中院等内设专门审判机构,集中管辖辖区内的各类破产案件,因此在提出破产申请时,除考虑《破产法》规定的管辖外,还需要结合债务人所在地有无集中管辖的法院予以确定。

6.同时具备清算事由和破产原因的企业,如何处理?

对于一些企业可能同时具备清算事由以及破产原因,例如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。

根据《九民纪要》第117条的规定“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,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。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,经人民法院释明,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”。

因此,对于此类案件,根据上述规定,如果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,法院将释明债权人是否变更为申请破产清算,如果仍坚持强制清算,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。

作者简介:

王乃哲 律师

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

业务领域:民商事诉讼与仲裁、破产重整与清算、知识产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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